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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通知】《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》9-21起施行

9-21 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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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
公 告

(第60号)

《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》已于9-21经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【mín】代表【biǎo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【wǔ】次会议【yì】通【tōng】过,并【bìng】于【yú】9-21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【èr】十三【sān】次会议批准,现【xiàn】予公布【bù】,自9-21起施行。

 

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
9-21

 

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
    9-21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  9-21山【shān】东省第【dì】十三届人【rén】民代表大会常【cháng】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【cì】会议批准)  

第一条为了【le】加强烟花爆【bào】竹燃放管理,保障公共【gòng】安【ān】全【quán】和【hé】公民人身、财产安全,减少环境污染【rǎn】,倡导文明的社会风尚,根据《中【zhōng】华【huá】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【fǎ】》《中华人民【mín】共和【hé】国大【dà】气污【wū】染防治法【fǎ】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【guǎn】理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【lì】。

第二条本条【tiáo】例适用【yòng】于本市行政区【qū】域内烟花【huā】爆竹【zhú】燃放、销售及其管理活动。本条例所【suǒ】称【chēng】烟花【huā】爆竹,是指用火药制【zhì】成并能产【chǎn】生烟、光、声的烟花【huā】、鞭炮、礼花【huā】弹等物品。

第三条市、县(市【shì】、区【qū】)人民政府【fǔ】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【lǐ】工作的组织领【lǐng】导,建立健全工作【zuò】协调机【jī】制,协调解决重大问题。烟花【huā】爆竹燃【rán】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【fèi】由【yóu】同【tóng】级财政保障。乡镇【zhèn】人民【mín】政府、街道办【bàn】事【shì】处按【àn】照法定【dìng】职责做【zuò】好本区域内烟花爆竹燃【rán】放管理相关工作。

第四条公安【ān】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【gōng】作的主管部门【mén】,负责烟花爆竹【zhú】燃【rán】放的公共【gòng】安全管理【lǐ】工作,查处违法燃【rán】放烟花爆竹行为。应【yīng】急管【guǎn】理部【bù】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【yíng】安全【quán】监督管理工作。城市【shì】管理、住房城乡建设、生【shēng】态【tài】环【huán】境、市场监【jiān】管、财【cái】政【zhèng】、自然【rán】资源、教育体育、民政、交通运输、审批服务、消防救援等部门,按照各自【zì】职责【zé】依【yī】法做好烟花爆竹【zhú】燃放管理的相【xiàng】关工【gōng】作。

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【nèi】,下【xià】列区域【yù】禁止燃放烟花爆【bào】竹【zhú】:(一)德城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【chù】和二屯镇德滨高速路以【yǐ】南区域;(二)经济技术开发区【qū】所辖区域【yù】;(三【sān】)运河经济【jì】开发【fā】区除赵【zhào】虎镇、抬头寺【sì】镇南【nán】外环以南之外所辖区【qū】域;(四)陵城区和各【gè】县(市)城区,城【chéng】区范【fàn】围【wéi】由陵城【chéng】区和各县【xiàn】(市)人民政府划【huá】定并公【gōng】布。

第六条本市【shì】行政区域内【nèi】,除本条【tiáo】例第五条规定【dìng】区域之【zhī】外的下【xià】列【liè】地点,禁止燃放烟【yān】花【huā】爆竹【zhú】:(一)国家机【jī】关办【bàn】公场所;(二)文物保护单位;(三【sān】)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【ān】全保【bǎo】护区内;(四)易燃【rán】易爆【bào】物品生产【chǎn】、储存、经营单位;(五)广播电视、通讯线路和输变电设施【shī】安全保护区内;(六【liù】)医疗机构、养【yǎng】老机构、教育【yù】机构【gòu】、体育馆、博【bó】物馆、公园、广【guǎng】场、旅游景【jǐng】区、宗教活动场【chǎng】所、商【shāng】场、集贸【mào】市场等【děng】人员【yuán】密集场所;(七)林地、苗圃、城市绿【lǜ】地等重点防火区【qū】域内【nèi】;(八)高层建筑物及【jí】其【qí】周围、地下建筑物、在【zài】建高【gāo】层建筑物施工现场;(九【jiǔ】)重【chóng】要军事设施;(十)市、县【xiàn】(市、区)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【bào】竹的其他地点。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在前【qián】款规定的【de】地【dì】点【diǎn】组织【zhī】设置统一的【de】禁【jìn】止燃【rán】放警示标【biāo】志。

第七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【dì】点外,市、县(市【shì】、区【qū】)人民政府可【kě】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【de】实际情况,确定限制或者禁止【zhǐ】燃放烟花爆竹【zhú】的时间、地点【diǎn】、区域,并向【xiàng】社会公布【bù】。

第八条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,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重污染【rǎn】天气预【yù】警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【jìng】、气象部门的预测预报信息确定并向社会公布,提示社会公众禁【jìn】止【zhǐ】燃放【fàng】烟【yān】花【huā】爆竹。

第九条因重大节日和重【chóng】要庆【qìng】祝、庆典活动,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【yàn】火【huǒ】燃放【fàng】活动的【de】,按【àn】照国家【jiā】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条在【zài】禁【jìn】止燃放烟花【huā】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,燃放烟花爆竹【zhú】应当【dāng】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规【guī】定:(一)不得向【xiàng】人群【qún】、车辆、建筑物(构【gòu】筑物)、地【dì】下【xià】管网、公共【gòng】绿地抛掷、发射【shè】点燃的烟【yān】花爆竹;(二)不得【dé】在建筑物(构筑【zhù】物)内、屋顶【dǐng】、阳台【tái】、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【huā】爆竹;(三)不得妨【fáng】碍行人、车辆安全通行;(四【sì】)不得【dé】未经许可燃放【fàng】专业【yè】燃放类【lèi】烟花【huā】爆竹;(五)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【hé】人身、财【cái】产安全的方式燃【rán】放烟花爆【bào】竹。燃【rán】放烟花爆竹后应【yīng】当及时清除燃放【fàng】垃【lā】圾【jī】。无民事行为能力【lì】人或者限【xiàn】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【rán】放烟花爆竹的,应当由监【jiān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并看护【hù】。

第十一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内,不得销售烟花爆竹。

第十二条市、县(市【shì】、区)人民政府有关部门、乡镇人民【mín】政府【fǔ】、街道办事处应当【dāng】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【dòng】,并【bìng】在重大节日【rì】、重污染【rǎn】天气预警期间加大【dà】宣传力度。公安【ān】、民政、自然资源【yuán】、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【mén】在办理户籍登记、婚姻登记、殡葬【zàng】服务、产【chǎn】权登记、市场主体登记【jì】等业务时【shí】,应当通【tōng】过发放告【gào】知书、设【shè】立告【gào】知牌【pái】等形式,开展依法燃【rán】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。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居民委员【yuán】会、村民委员会、物业服务企【qǐ】业应【yīng】当配合做好【hǎo】依法燃放【fàng】烟花爆竹宣传【chuán】工作【zuò】。学【xué】校、幼儿园等教【jiāo】育机【jī】构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,应当对【duì】未成年人进行依法、安【ān】全燃放烟花爆【bào】竹的教【jiāo】育。报【bào】刊【kān】、广【guǎng】播、电视、网络等新闻媒【méi】体,应【yīng】当开【kāi】展依法【fǎ】燃【rán】放烟花爆竹【zhú】的公益宣传。

第十三条居民【mín】委【wěi】员会、村民委员会、业主【zhǔ】委【wěi】员会可【kě】以召集【jí】居【jū】民会议、村民会议、业主会议,就本居住地区有关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事项【xiàng】制定【dìng】公【gōng】约(规约【yuē】),并【bìng】组织监督实施。

第十四条  在禁止燃放【fàng】烟【yān】花爆竹的【de】区域【yù】和地点,酒店、宾【bīn】馆以及从事庆典、婚庆、殡仪服务【wù】的单【dān】位和个人,不【bú】得【dé】向【xiàng】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【zhú】的相关服务。

第十五条在【zài】禁止【zhǐ】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【dì】点,酒店、宾馆【guǎn】等服务单位应【yīng】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【huā】爆竹【zhú】,对责任范围内【nèi】违法【fǎ】燃放【fàng】烟花爆【bào】竹的行为进行劝阻,劝阻无【wú】效【xiào】的,及【jí】时向公安机关报【bào】告【gào】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【běn】条【tiáo】例的有关规定,对物【wù】业管理区域【yù】内【nèi】违法燃放【fàng】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,劝阻无效的,及时向公【gōng】安机关【guān】报告。

第十六条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【qū】域和【hé】时间内,倡导【dǎo】单位和【hé】个人少放【fàng】或者【zhě】不放烟花爆竹。国家工作【zuò】人员【yuán】应【yīng】当模范【fàn】遵守烟花爆竹燃放【fàng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。鼓励开展依法【fǎ】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【fú】务活动。

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【duì】违法燃放、销售烟花【huā】爆【bào】竹的【de】行为向公安机【jī】关【guān】、应急管理【lǐ】部【bù】门举报。有关部【bù】门接到举【jǔ】报后应当及时查【chá】处,经查证【zhèng】属实的,对举报人给予【yǔ】奖励。

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【lì】规定的行为【wéi】,法律【lǜ】、法规对法【fǎ】律责任已有规定【dìng】的【de】,从其规定。

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【dì】五【wǔ】条、第【dì】六条、第七条、第十条规【guī】定【dìng】,在【zài】禁止燃放烟花【huā】爆竹【zhú】的区域、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爆【bào】竹,或者以【yǐ】危害公共安全和【hé】人身、财产安【ān】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责【zé】令停止【zhǐ】燃放【fàng】,处三百【bǎi】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【kuǎn】;构成【chéng】违反【fǎn】治安【ān】管【guǎn】理行为【wéi】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【fá】。违反【fǎn】本条例第八条规定,在重污染天气预警【jǐng】期间燃【rán】放烟花【huā】爆竹的,由公【gōng】安机关责令停【tíng】止燃放【fàng】,处【chù】五百元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【ān】管理【lǐ】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
第二十条违反本条【tiáo】例第十【shí】一条规定,在禁止燃放烟【yān】花爆竹区域和地点内销售【shòu】烟花爆竹【zhú】的【de】,由【yóu】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处二万元以上【shàng】十【shí】万元以【yǐ】下罚款,并【bìng】没收【shōu】烟【yān】花爆【bào】竹【zhú】及违法所【suǒ】得;构成违【wéi】反治安管理【lǐ】行为的,依法给予【yǔ】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【zuì】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二十一条  违反本条例【lì】第【dì】十四条【tiáo】规【guī】定,酒店、宾馆或【huò】者从事庆典、婚庆、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提【tí】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【guān】服务的,由【yóu】公安机关责【zé】令改正,处一【yī】千元以【yǐ】上五千【qiān】元以【yǐ】下罚款。

第二十二条负有监【jiān】管职责的行政【zhèng】机【jī】关工作【zuò】人员在烟【yān】花爆竹燃【rán】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【shǒu】、徇私舞弊,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【chéng】犯罪【zuì】的,依法追【zhuī】究【jiū】刑事责【zé】任。

第二十三条  本条例自9-21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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